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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一中基本建设项目及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3-7-25 点击:1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九江市市直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九江市市直学校(单位)修缮项目管理办法》,经学校班子会讨论研究,修订《九江一中基本建设项目及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基本建设项目指校园基本建设在50万以上(含50万元)的改造、维修、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项目。修缮项目是指为改善办学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而实施的校园、校舍维修、改造、校舍加固、加层、室内外装修。50万以上(含50万元)修缮项目的管理办法遵照校园基本建设办法执行。

 

第二章  立项审批管理

第三条:学校依据事业发展或教育教学实际需要,按照轻重缓急,本着确保学校安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经学校班子会研究讨论确立基建项目或修缮项目(修缮项目按市教育局要求,确立三年计划)上报市教育局,项目附上专题申请,提供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建设规模、功能用途及分布、资金来源等)、修缮项目另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预算。

第四条:项目经市教育局上报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立项批复后,再批复给学校实施项目建设,基建项目学校根据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五条:学校基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六条:修缮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按市教育局修缮项目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组织招投标(严禁大标化小或拆分)10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由学校考核施工单位可直接确定施工队伍。对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和学校把握不准的项目,也可校内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

第七条:基建项目及修缮项目代理机构和监理机构按市教育局要求到市教育局采取抽签方法确定。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基建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放线开挖施工。

第九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的管理,十万以上的项目必须聘请监理,加强项目的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强化建设合同管理制度。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依据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正式签订前报市教育局审查。合同一律由法人代表签字,如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一定要有法人书面委托书。施工合同要明确项目建筑面积、中标价、甲乙双方责任、工期、质量、工程结算认定办法、价款支付办法、价格调整因素、材料采购供应办法、取费等级、违约责任和处罚条款等。同时应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坚持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制度,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由学校组织设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严格工程签证的审查制度。建设过程中所有涉及建设规模、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重大的隐蔽签证、技术处理方案,均须报校长室审定,基建项目还需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并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图并经监理工程师审签后方可实施。数额较大的还需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加强对隐蔽工程及其他工程的质量管理,完备签证手续管理。对隐蔽工程必须及时做好签证,签证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甲方工地代表两人以上的签名认可。完善建设材料和设备的管理手续。学校应向施工单位索要建设材料和设备产品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二次检验。

第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学校管理人员必须作好每天的施工日记,项目负责人签字,直至工程结束。每完成一道工序后不经质监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若工期延误,要当场记明原因,甲、乙双方认可,并报市校建办备案。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提取试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驻工地技术代表随班作业,随时做好记录,施工中各项试验、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记录,复制一式叁份,分别交甲、乙双方和校建办备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建设必须遵循“安全、坚固、适用、经济、美观”和资源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九江市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推行限额设计,规范装修标准,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十六条:学校必须对项目实行专帐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严禁项目之间互相挤占工程款及用于该项目以外的开支。凭审计结论及相关资料进行项目最后一次拨付。

第十七条:项目审计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50万以内的修缮项目其审计价不得超过50万元,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第十八条:工程款的拨付按合同约定进行,严禁现金支付,工程款必须汇入签订合同的单位账户,不得支付给第三方或个人。

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学校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终审金额为项目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一经确定项目不得再发生任何费用。

 

第七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完善修缮项目的建设档案,有关修缮项目的项目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审计结论以及项目设施过程中所有签证、设计变更、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要做到及时、完整、真实地归档,所有修缮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案。

第二十二条:规范房屋权属证书的管理。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最终财务结算及固定资产移交,并及时办理不动产证。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完整、正确归集施工图纸、签证、凭证等所有建设资料,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包括:(1)设计合同、设计任务书;(2)立项报告和批复、可研和可研批复、规划批复;(3)施工合同、代理合同、监理合同;(4)工程控制价、财政评审结论;(5)工程决算及决算审计结论;(6)增减项目清单;(7)工程提前或延误分析;(8)责任状;(9)开工报告;(10)设计变更通知;(11)隐蔽工程记录;(12)技术交底、图纸的会审记录;(13)综合论定表;(14)地质勘察报告;(15)建筑物测量定位记录;(16)避雷测试记录;(17)砼、砂浆配合比通知单;(18)构件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19)砼、砂浆试块试验报告;(20)主材试验报告;(21)砼施工日志;(22)工程竣工报告;(2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24)竣工图等。

在项目竣工后档案按照一式两份建档;一份留学校,一份移交城建项目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建立建设项目后评估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写项目后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和效益进行评估;对各参建的设计、勘察、施工单位及工程咨询服务、代理、监理等中介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建立诚信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必须加强管理和维护,以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严格执行以下使用管理制度:

1、正确使用建筑物,不得随意加层,改变用途。

2、不能超载,改变使用范围。

3、禁止乱打洞、乱拆墙、乱砌墙。

4、加强日常维护及季节性检查维修。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在实施中与上级相关条例有冲突的,按上级规定办理。学校党组织、纪检部门和工会发挥好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作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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