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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一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3-3-20 点击:115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人事管理权限,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施行。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危害,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擅自办班收费,或为办班者做招生中介的,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故意将本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教学内容拿到补习班上讲授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的;


(三)收受学生和家长钱物,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变相索要钱物的;


(四)在招生工作中收受和施授回扣,作失实招生宣传,诱骗学生和家长,阻挠学生和家长自主择校,施受回扣数额较大的;


(五)对学生施以体罚、变相体罚及其它身心伤害,经教育不改造成后果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教师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到校外各类教育机构兼课的;


(七)未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放弃本职工作,擅自到校外各类教育机构或其他部门工作,连续超过15日不归者,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予以辞退;对擅自离职超过30日或超假三个月不归且不续假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


(九)穿着打扮有损教师职业形象,谈吐不雅,举止不端,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十)酒后上课,擅离课堂,或在课堂上接打电话的;


(十一)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已造成学生流失的;


(十二)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破坏团结,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违背法律法规、违背公民道德的言论,传播封建迷信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行为。      

                           

第四条 凡受到各类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罚的教师,取消其当年以及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


第五条 受到各类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罚的教师,如果有违法所得,则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其退还或依法予以没收。


第六条 校级领导干部违反本处理办法及其他师德规范的,除给予与违规教师同样的处分外,还要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罚。


第七条 对违规教师作出处理决定后,要书面通知本人,并视情节和造成的影响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当事人有权在30日内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对教师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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