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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一中学生奖惩制度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8-19 点击:12964
 

(一)学生奖励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广大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有关的法规的校规,特制定本条例。

奖励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事迹突出者。

3.尊老爱幼,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在师生或社会中产生良好影响者。

4.积极参与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

5.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成绩优良者。

6.有其他先进事迹者。

第三条  奖励方法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扬。

3.颁发奖品、奖金。

4.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四条  三好学生

1.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积极参加党、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关心国内外大事,自觉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学习勤奋努力,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方法灵活。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各门功课学习成绩优良。

学习成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⑴初评以学期总评成绩,总评以学年总评成绩为据,其中语文科为75分,数外二门单科高中在80分以上,其他各科初中平均在80分以上,高中在75分以上。

⑵学年(学期)总评成绩,高中有会考科目语、数、外等当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初中语、数、外等当年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其余各科成绩及格。

⑶学年度内第一学期各科均及格,第二学期高中语数外单科85分以上,初中语数外单科95分以上,其余各科及格。

⑷当学年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区和区以上级别各项学科竞赛(含体育、艺术、科技)中获得名次(区前五名、市前十名)或优胜,该学年度第二学期各科及格。

⑸因期考命题偏难影响全年评优工作正常进行时,由年级组长全面了解情况后报教导处审定可控制在全年级人数20%比例内统一评比标准进行评选。

⑹德育、智育符合条件,体育未达到要求的学生可评为学习积极分子。正常情况下进行评比时,三好学生的积极分子的名额不限。

3.有良好的身心素质。认真锻炼身体,重视早操、眼保健操、体育课、体锻课。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良好(期评80分以上),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350分以上)。具有高尚的情操、顽强的意志、优良的品格等个性心理品质。

第五条  优秀班干、团干:每班各2

基本具备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改革,当好学校党政工团实施具体工作的助手,发挥沟通师生之间关系的纽带作用,并展开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2.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并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3.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民主作风好。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起骨干作用,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4.体育课期考成绩75分(区80分,学年成绩75分)以上或体锻达标。

5.学习成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⑴学年度内期考成绩高中各科及格、平均70分以上,初中各科及格、平均80分以上。

⑵当学年度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区级或区级以上各项比赛中获得名次或优胜,各科及格。

第六条  品德优秀生:每班2

基本具备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同时,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第七条  学习勤奋生:每班2人。

学习成绩在班上30名以前基本具备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同时,学习认真,刻苦钻研,勤学好问,奋发向上。表现突出,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第八条  学习进步生

基本具备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同时,学习态度改进较大,学习成绩上升幅度较大(年级进步50名以上)。

第九条  学习成绩拔尖生

基本具备三好学好的评选条件。同时,学习成绩优异,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奖励人数占年级学生数的3%

第十条  学习成绩优秀生

基本具备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同时,学习成绩优秀,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奖励人数占年级学生数的15%

第十一条  全勤生

基本具备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同时,不请假,不迟到、不旷课,出满勤,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第十二条  劳动积极生:每班2

基本具备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劳动积极,不怕脏,不怕累,表现突出,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奖: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者。

第十四条  文体科技奖:积极参加文体、科技活动,成绩优异,在各项文体、科技比赛中获集体奖或获个人奖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标兵的评比及奖励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取得优异成绩,在区、市、全国获荣誉称号或竞赛成绩优异者,可评为学校标兵。凡评为学校标兵者,学校出光荣榜,刊登照片,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品,其优秀事迹记入学生档案,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  被评为学校标兵,区、市“三好”学生,区、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学校除给予表彰奖励外,还在升学推荐等方面优先。

第十七条  奖学金的评比及奖励在校学生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可获“奖学金”。奖学金每学年颁发1次,获奖者除按条件获各等级奖学金和证书外,并将其照片存入校档案资料室,以作永久纪念。

奖学金颁发对象为下列情况之一者:

1.校“三好”学生标兵;区、市、全国各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少先队员;

2.在区、市、全国学科竞赛中成绩优异者;

3.在区、市、全国科技、体育、艺术竞赛中成绩优异者;

4.高三、初三毕业考年级前5名者;

5.学年度内两次期末考试平均名次名列前茅的“三好”学生。奖学金等级、奖额及具体办法见奖学金条例。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政教处。

(二)学生违纪惩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对学生执行本条例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同时应做好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的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1年);5.开除学籍。

     第三章  处分界限和幅度

第五条  进出校门不下车,不配合执勤人员查验,或校内骑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  停车违纪

1.不按要求粘贴车牌号、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上锁等,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2.校内停车不锁,经教育不改。扣留车辆,点名批评。

第七条  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随意进入绿化场地。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条  污染环境

1.乱丢废物,乱扔食品、粉笔头及杂物。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2.涂抹学校各类广告。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3.污秽各类墙壁及公共设施。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4.在教学区、生活区打球、追逐、起哄。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5.在学校期间染发、留长指甲。佩戴首饰、穿着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怪发型。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在一学期内迟到、旷课时间达10学时以上者

1.累计达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校内通报批评。

2.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在30学时以上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上课达到3次(包括正课、自习课、实践课等学校规定的教育时间)作旷课1课时处理。

第十条  扰乱教学秩序

1.上课、做操、集会等教育教学活动时讲话、听音乐、打电话、做与上课无关的活动,扰乱教育秩序,不服教师管理。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2.引校外人员入校扰乱教学秩序,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3.考试作弊。该科成绩判为零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经常不做作业。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不尊重老师

1.不服从教师的教育和管理,辱骂老师,恶意给老师起带有侮辱性的绰号。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殴打教师。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

1.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其主从身份、斗殴规模、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入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持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4.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与校外社会人员不良交往,引导校外人员参与解决同学矛盾。给予记大过人上处分;因此引发殴打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敲诈

1.偷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敲诈未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敲诈已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沾染不良习气(恶习)

1.上课时间进网吧。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以上处分。

2.抽烟、喝酒或赌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公共场所打牌。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4.借阅、购买、传抄淫秽书画。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以上处分。

5.与同学不正常交往,产生不良影响。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物和他人利益

1.非故意损坏公物,按规定赔偿;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赔偿损失,并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2.藏匿他人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寄宿违纪

1.未履行请假手续出校。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2.私留他人住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私自更换灯泡、私接灯头插座或使用家用电器。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到规定就寝时间不及时休息,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5.拒不履行宿舍值日职责。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6.随地倒水、倒垃圾。给予点名批评警告至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就餐违纪

1.通过插队等途径打乱就餐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糟蹋饭菜。给予点名批评至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带头或参与滋事起哄,辱骂食堂工作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本人行为造成食堂或他人饭菜损失,损坏饭堂财物。赔偿损失,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裁决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填写《学生违纪登记表》、《学生处罚登记表》、《思想汇报表》。

第十九条  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班主任、学生根据本条例提出意见,经校行政会议审议,报校长室批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本人不服可向校行政会议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二十一条  校行政会议复议的裁决为终裁。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受各种处分者,处分布告在校内公布,同时也通知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确定是否给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定期进行考察,学生每月向学生处书面汇报思想,及时帮助教育。

第二十五条  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处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查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学生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审议,校长室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案例由××××年×月×日起执行。

九江一中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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