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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一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3-11-30 点击:4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九江市教育局下发的九教发【202324号文《九江市市直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办法,经学校校代会的讨论研究,修订《九江一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基本建设项目指校园新建、改扩造、维修改造、装饰、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三条:编制项目库。为加强基建项目实施决策的科学性、绩效性,经学校党委会研究讨论编制基建项目两年规划,并上报市中小学服务保障中心备案,项目规划每两年编制一次,动态补充。

第四条:每年9月底之前,学校依据事业发展或教育教学实际需要,按照轻重缓急,本着确保学校安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从学校上报市中小学服务保障中心备案的两年规划中遴选出来年拟实施的基建项目,以书面申请报告的方式,通过《赣政通》办公系统平台上报市教育局。申请报告主要含:项目概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概算、资金来源等。

第五条:学校投资概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的基建项目,按规定要求书面向市教育局上报项目实施申请,取得市市中小学服务保障中心下达的可行性批复后,方可进行项目下一步操作。10万元以内的基建项目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六条:学校投资概算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基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相关要求履行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学校在向市教育局书面申请项目的同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含: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建设规模、功能用途及分布、资金来源等)。对不需要上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项目,经市教育局党委会审批同意后,学校在市市中小学服务保障中心的指导下办理可研或初设相关手续;对需要上报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项目,经市教育局党委会审批同意后,按市发改委转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九发改投资字〔2022183号)文件要求,学校在市中小学服务保障中心指导下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审查。

第三章  项目规划设计管理

第七条:学校新建大门、围墙、校舍加层等附属基建项目需要规划部门审批的必须经过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取得规划书面批复后方可启动实施。凡校舍加层、房屋进行抗震加固等涉及结构变动且影响校舍安全的修缮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性评估,必要的还要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性评估或检测结论不同意的项目,不得启动实施;安全性评估或检测结论同意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按图施工。

第八条:投资概算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基建项目,如需要选址的,学校要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选址确定后,再由学校委托设计部门进行项目方案设计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方案设计批准后学校进行项目地勘,同时上报市发改委申请可研、初设审批,根据市发改委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再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选择有图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图审,取得图审报告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学校需向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征用的有关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办理不动产权证。异地新建学校或分校在征地前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学校基建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前,学校必须向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任务书,重大基建项目设计任务书需书面上报市教育局审定。项目设计任务书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须重新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向九江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是基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学校法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是否需要招投标,按国家、省市有关招标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在同一校园、同一年度、同工艺的基建项目,必须“合并同类项”,杜绝“人为拆分”规避公开招标现象。

第十四条:所有单项建设投资概算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基建项目,学校作为责任主体,必须遵照《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则(暂行)》,在电子卖场服务工程馆内按相关规定要求,可以采取直选或竞价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所有单项建设投资概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6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学校作为责任主体,必须遵照《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则(暂行)》,在电子卖场服务工程馆内按相关规定要求,一般采用竞价方式选出三家备选施工单位,学校在通过中介超市选出资格审核代理公司对备选三家施工单位按一、二、三名进行资格审查。选出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并报市市中小学服务保障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单项建设投资概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的基建项目,学校作为项目责任主体,需通过九江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选取造价公司进行工程预算编制,后上报市市中小学服务保障中心,接受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公司审核,并随项目可行性批复下达投资概算最低控制价。

第十六条:学校单项投资概算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市发改委转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九发改投资字〔2022183号)文件要求,向市发改委申请可研或初设的审批,施工图纸审查、财政评审等工作。

学校在完成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后,再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赣财购〔202130号)文件要求(如出新版,按新版要求办理),由学校自行组织通过政府采购渠道完成招标并确定施工队伍。项目竣工后实施审计结算。

第十七条:学校单项投资概算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新建、改造、维修、装饰等基建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省住建厅《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18号)文件规定执行。基建项目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公开招标,不得将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第五章 工程项目服务类招投标管理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造价、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招标需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事项核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2278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服务类项目的选取严格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九江分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字〔2022111号)文件执行。学校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具体限额标准参照当年度《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按规定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加强项目安全及质量管理,10万元以上项目(含10万元)需聘请监理公司,监理公司的产生按第五章办理。

第二十一条:重大基建项目,开工前必须办齐开工放线手续,取得市住建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持市自然资源局《建筑工程项目放样通知书》放线开挖施工。

第二十二条:每个重大基建项目在新开工时学校法人必须与市教育局(市中小学服保中心代签)签订《九江市市直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责任书》,并确定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或聘请甲方驻工地技术代表。责任书一式叁份,市教育局服保中心、项目学校、项目法人各持一份。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强化建设合同管理制度。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依据签订施工合同,基建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报市教育局审查。合同一律由法人代表签字,如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一定要有法人书面委托书。施工合同要明确项目建筑面积、中标价、甲乙双方责任、工期、质量、工程结算认定办法、价款支付办法、价格调整因素、材料采购供应办法、取费等级、违约责任和处罚条款等。同时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学校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坚持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制度,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由学校组织设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五条:严格工程签证的审查制度。建设过程中所有涉及建设规模、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重大的隐蔽签证、技术处理方案,均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并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图并经监理工程师审签后方可实施,数额较大的还需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隐蔽工程及其他工程的质量管理,完备签证手续管理。对隐蔽工程必须及时做好签证,签证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甲方工地代表两人以上的签名认可。完善建设材料和设备的管理手续,学校应向施工单位索要建设材料和设备产品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二次检验。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学校管理人员必须作好每天的施工日记,项目负责人签字,直至工程结束。每完成一道工序后不经质监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若工期延误,要当场记明原因,甲、乙双方认可,并报市学校服务保障中心备案。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提取试块,各种材料进场前做好各项试验工作,封存样品备查。重要部位施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驻工地技术代表随班作业,随时做好记录,施工中各项试验、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记录,复制一式三份,分别交甲、乙双方和市学校服保中心备查。

第七章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基建项目必须遵循“安全、坚固、适用、经济、美观”和资源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九江市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推行限额设计,规范装修标准,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二十九条:严格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重大基建项目实行在建工程核算。基建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在建工程项目申请资金拨付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有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和学校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和工程现象进度完成情况确认表。为保证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严禁项目之间互相挤占工程款及学校截留项目资金用于该项目以外的开支。工程最后一次拨款必须有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结论及工程验收报告,在建工程项目必须办理项目决算审计。决算审计结论报市学校服保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工程款严禁现金支付,工程款必须汇入签订合同的单位账户,不能委托支付,更不能支付给个人。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投资概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增加概算。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需事先上报市教育局审批,经批准同意的,工程最后的决算经审计未突破概算总投资的,按审计结论金额安排,确因基础工程、设计漏项等而造成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工程量必须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并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相关要求申请批复同意。凡事先未经市教育局书面批复同意的,不管是否突破概算总投资,增加投资部分由学校自行解决。对60万元以下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预算总投资,凡最后决算审计价超过预算总投资的,超过部分由学校自行承担。为更好把控重大基建项目投资概算,必须对全施工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二条: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学校建设工程严格执行《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通知》(九府办字〔202076号)。

第八章  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

第三十三条:学校5万元以上项目(含5万元)必须办理工程结算审计,重大项目还必须办理项目决算审计。

第三十四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由学校组织,竣工验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学校提交工程结算报告。

第三十六条:规范基建项目竣工结(决)算的审查制度。严格遵守重大基建项目跟踪审计制度,“跟踪审计”的结论可作为项目最终审计结论的重要依据,力争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确保基建项目不超概算。需要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一律凭审计结论与施工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终审金额为项目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一经确定项目不得再发生任何费用。

第九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规范房屋权属证书的管理。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最终财务结算及固定资产移交,并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建设进展监督和信息反馈制度。工程建设信息管理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一项工作,对于重大项目建设,学校每月底主动上线“九江市投资项目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报送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完整、正确归集施工图纸、签证、凭证等所有建设资料,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合同、设计任务书;(2)可研报告(文本)和可研批复、初设报告及批复;(3)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通知书(5)施工合同、代理合同、监理合同、跟踪审计合同;(6)工程控制价、财政评审结论;(7)图审报告、抗震报告;(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工程结算及决算审计结论;(10)责任状;(11)开工报告;(12)地质勘察报告;(13)竣工图等。

在项目竣工后档案按照一式两份建档;一份留学校,一份移交市住建档案馆。

  1. 附则

    第四十一条:建立工程项目台账。对重大建设项目竣工后还需编写项目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和效益进行评估。

    第四十二条: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必须加强管理和维护,以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严格执行以下使用管理制度:

    1.正确使用建筑物,不得随意加层,改变用途。

    2.不能超载,改变使用范围。

    3.禁止乱打洞、乱拆墙、乱砌墙。

    4.加强日常维护及季节性检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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